2023年4月20日、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港珠澳大桥海关申报出口蘑菇罐头两批,数量及单位:15360罐,申报价格:单价人民币177.19元每罐,申报总价人民币272.17万元。经拱北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及海关核算,该两票报关单所报商品蘑菇罐头实际价格为人民币42元每罐,实际货物总值人民币64.51万元,影响出口退税款人民币27万元。
在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提供材料、说明情况并主动缴纳足额担保。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购销合同等)、企业注册资料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笔录、查验记录、海关收取担保凭单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拱北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