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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3,5二甲基苯酚属于危险品未如实申报检验检疫名称及危险化学品属性蛇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5:47: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次

    2023年12月5日,经海关查验发现,根据申报情况(申报品名为3,5-二甲基苯酚,申报商品规格3,5二甲基苯酚99%,水分灰分1%,CAS编号108-68-9)、安全数据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等资料,出口货物3,5二甲基苯酚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联合国运输编号2261。境内发货人在出口前未完成危险化学品检验,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电子底账。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时未如实申报检验检疫名称及危险化学品属性。上述单位共同实施的行为构成未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律责任由上述两个当事人共同承担。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48.22万元,出口货物未放行,无违法所得。2024年3月26日,对原处罚决定告知书(蛇关处一检普告字〔2024〕0004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蛇口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复核,对变更的行政处罚已重新告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2023年第187号公告)第四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的规定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83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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