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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塑胶制品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6:04: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9次

    2024年1月23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货物第3项玻璃门申报出口1000千克,实际出口300千克;第8项玻璃申报出口1000千克,实际出口200千克;第12项不锈钢材申报出口1000千克,实际出口300千克;第10项铁架、第16项复合地板实际未出口。另查获未申报货物地毯300千克、窗帘800千克、木柜500千克、塑胶制品450千克、桌子100千克、椅子400千克、不锈钢柜50千克、晾衣架50千克、鞋20千克、腊肉5千克、糯甜米酒14千克、环保袋400千克、木地板800千克。当事人出口的未申报货物木柜、木地板、腊肉为法定检验商品,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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