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3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货物第3项玻璃门申报出口1000千克,实际出口300千克;第8项玻璃申报出口1000千克,实际出口200千克;第12项不锈钢材申报出口1000千克,实际出口300千克;第10项铁架、第16项复合地板实际未出口。另查获未申报货物地毯300千克、窗帘800千克、木柜500千克、塑胶制品450千克、桌子100千克、椅子400千克、不锈钢柜50千克、晾衣架50千克、鞋20千克、腊肉5千克、糯甜米酒14千克、环保袋400千克、木地板800千克。当事人出口的未申报货物木柜、木地板、腊肉为法定检验商品,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