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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立高新仙尼果泥等未向海关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6:28: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6次

    2023年7月0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男装鞋等共10项货物,共计14138千克。2023年7月06日,经查验:商品项3实际未出口;商品项6实际未出口;商品项1,核对数量发现异常,申报为5020双,实际为4340双。另查获40项未申报货物,共计3600千克,无出口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条件。涉案货值27.86万元。另查获未申报货物:立高新仙尼果泥,商品编码2106909090,需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未报检,涉案货值0.48万元人民币;未申报货物香水,商品编码3303000020,需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未报检,涉案货值5.2992万元人民币;未申报货物颗粒板,商品编码为4408902999,书桌,商品编码9403609990,需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当事人未报检,涉案货值为人民币0.3272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属一般行政处罚情形。涉案货物在出口环节被查获,未被销售和使用,未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未申报货物价格资料,上述各项未申报货物价格为大鹏海关委托价格鉴证财产评估公司所评估鉴定的市场批发价格。【价格鉴证报告(2023-HN406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68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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