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检验检疫  > 正文
 
申报出口腊鸭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6:39: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3次

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122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12项大枣1250千克,实际出口810千克;第23项百合1200千克,实际出口600千克;另查发未申报货物腊肉160千克、腊鸭40千克、腊肠120千克、干鱿鱼180千克、鱼干210千克、虾米300千克、梅菜10千克、干鲍鱼20千克,未申报货物均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上述腊肉、腊鸭等8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出口上述腊肉、腊鸭等8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本案货值为人民币4.31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4531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16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