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方式经深圳湾口岸出口货物一批,经查验:除申报货物外另有未申报货物:无牌膳食补充剂1433 瓶(无生产厂商)(商品编码2106909090);无牌 虾仁30千克(无生产厂商)(商品编码 1605290000);无牌米糊袋装19包/0.5千克(无 生产厂商),无牌米糊罐装4罐/4千克(无生产厂 商)(商品编码1901109000);无牌面包(无生产 厂商)4个/0.15千克(商品编码1905400000);无 牌面18个/0.9千克(商品编码1905400000);无 牌面包(1个/0.04千克)(商品编码1905400000; 无牌面包(15 个/0.8千克)(商品编码1905400000);无牌面包(6个/0.9 千克)(商品编码1905400000);无牌面包(12个/0.8千克) (商品编码1905400000);无牌面包(12个/3千克),(商品编 码1905400000);无牌面包(3个/0.25千克)(商品编码 1905400000);上述未申报货物应报检未报检,当 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1、没收涉案货物; 2、罚款人民币11.03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 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 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