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2项铁架.板.条.柜.配件3000千克,实际未出口;另查获未申报货物纸杯垫400千克、铅酸蓄电池450千克(属危险货物,企业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无需报检)、手动液压搬运车600千克、木柜1300千克(应报检未报检)、灯具30千克、烤炉1台、床垫20千克、马桶30千克。当事人出口上述木柜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出口上述危险货物未使用经鉴定的包装容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应科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7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