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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纤维袋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44: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3次

2023年12月4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4项大理石块4360千克,实际出口1860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橙子10千克、木柜1200千克、陶粒100千克、五金材100千克、儿童车50千克、门板及框50千克、水泥600千克、铁台100千克、纤维袋20千克、椅子120千克、搅拌机150千克,其中橙子、木柜、门板及框应报检未报检。经核,当事人出口上述橙子等3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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