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12月26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10票混合藻油DHA软胶囊(植物胶)、混合藻油软胶囊,9票藻油软胶囊(植物胶),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2106909090(退税率为13%)、1515600000(退税率为0%),实际商品编码应为1517909090(退税率为0%)。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所列的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海关统计准确性,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在归类过程中已尽到合理、谨慎义务,没有主观过错。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营业执照、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陈述报告、产品说明书和工艺流程图、商品说明书及配方表、关于批准DHA藻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欧洲客户进口藻油类产品的部分报关单据、笔录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