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05月12日至2023年05月1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沙发床,申报商品编码为9401409000,申报的规格型号中有“木、木架、木框架”,共9票,共1599个,总值274.56万元人民币,上述出口商品含有木、木架、木框架等部件属于植物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的规定需报检,而上述商品出口前均未报检。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企业自查报告、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图片资料、告知书、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