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07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塑料办公室用品货物一批。2023年10月08日,经查验,实际货物为糖果和塑料包装袋,经核,糖果净重14834KG,塑料包装袋净重2900KG,未发现申报货物“塑料办公室用品”,与申报不符。糖果为法定商检商品,糖果货值共折合人民币162432.3元,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证、企业报告、合同、发票和货物照片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055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中0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