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6日,当事人申报一票一般贸易出口垃圾车,申报税号为 8705909990,货值人民币13.7万元。经查,当事人如实提供了车辆的品名、品牌、大小等详细情况,当事人在代理申报时,未认真仔细的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3)》,以错误的税号8705909990向海关申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缴纳足额罚款担保。经勐腊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垃圾车应归入税号8704223000,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 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 0.69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