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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垃圾车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勐腊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2 15:03: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2次

    2023年8月26日,当事人申报一票一般贸易出口垃圾车,申报税号为 8705909990,货值人民币13.7万元。经查,当事人如实提供了车辆的品名、品牌、大小等详细情况,当事人在代理申报时,未认真仔细的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3)》,以错误的税号8705909990向海关申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缴纳足额罚款担保。经勐腊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垃圾车应归入税号8704223000,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 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 0.69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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