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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李子属于法检商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玉溪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2 16:17: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8次

    2023年7月6日始,当事人2023年7月14日至15日向玉溪海关报检三票鲜李子,HS编码:08094000090,检验检疫类别为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货物重量87吨,货物总价值69.6万 元。2023年7月14日至7月17日,当事人陆续取得玉溪海关签发的电子底帐和植物检疫证书。2023年7月15日,当事人将报检单的鲜李子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河口海关申报出口,其余两票鲜李子未报关。当事人当事人未严格按照有关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违规大量采购非注册果园生产的鲜李子,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业已违反《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伪造产地供货证明违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第 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8500元整; 2.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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