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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钢管脚手架对法检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勐腊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2 16:26: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8次

    经查,2023年11月23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的货物与实际出口货物不符,申报货物品名分别为钢管脚手架、工字钢,实际货物均为各类化肥,共计59.4吨,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报检手续,属于未报检货物。勐腊海关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委托西双版纳公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化肥经进行价格评估,经西双版纳公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涉案化肥货值共计人民币332929元(公信评报字【2024】第02-04号),2024年2月6日,我关依法向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当面送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勐腊海关鉴定结果、期间告知书(腊关检告字【2024】001号)。

    当事人申报出口化肥,对法检商品不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予罚款人民币38286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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