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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花生油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3 13:1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0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栏杆座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栏杆座21025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价值149277.5美元。当事人出口香菇200千克、笋尖800千克、旺旺仙贝200千克、面包250千克、方便面230千克、陈醋4000千克、料酒1690千克、火腿肠1100千克、小麦粉150千克、花生油5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96459元,笋尖、旺旺仙贝、棉布、方便面、陈醋、料酒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香菇、火腿肠、小麦粉、花生油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节日用品600千克、洗脸巾800千克、塑料瓶750千克、粘扣带2100千克、百洁布1200千克、招财猫1300千克、马桶刷1800千克、不粘锅1250个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4627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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