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 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钢圈等货物 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 项一货物钢圈20874千克、项二货物轮胎1310千克、项三货 物内胎380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49034.16美元。当事 人出口旧钢圈15874千克、旧轮胎5040千克、旧内胎5000千 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73788元,上述货物出口 需报卫生检疫。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及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6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