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4年1月13日向云浮海关申报出口1批机制砂,申报数量892000千克,总价人民币57980元。经现场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该批机制砂第一项商品实际为天然砂,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1.47万元。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