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为安全头盔,申报数量为510个,货物货值为FOB2958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确认涉案货物军用特征明显,应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13.1.1.2项下B类防护装具,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