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6月8日至2023年5月1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已印制热敏纸卷等货物共37票,申报总价值为3555857.64美元。经海关核查后发现,涉案货物已印制热敏纸卷原申报税号为4823400000(退税率13%),实际税号应归为48119000。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4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