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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救护车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6:05: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救护车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救护车原申报税号8705904000,实际税号应为8703234910,价值332000美元。该货物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9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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