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1日至2019年7月30日,当事人的“中山6”、“中山20”等客轮多次出境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1975766.3元,进境时均未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上述维修费用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2233480.42元。
上述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维修费统计表、维修合同、完工确认单、发票、银行支付凭证、记账凭证、查问笔录、企业报告等证据为证。
据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786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