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02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男装裤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男装裤原申报数量为32140条,价值122132美元;实际数量为11090条,价值42142美元。项二货物鞋子原申报数量为9890双,价值27197.5美元;实际数量为1120双,价值3080美元。出口上衣1860千克、童装1080千克、包包124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货值人民币63000元。出口洗面奶4340千克、发膜3160千克、精华液670千克、爽肤水183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65446元,上述四项货物需报商品检验检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8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