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月21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亚克力粘接剂(申报名称含:亚克力粘接剂、粘接剂、人造石胶粘剂等)等货物共计57票报关单。上述货物由A、B两组分组成,其中A组分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是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涉及货物重量共8696.49千克,货值人民币1661902.47元。
处罚款人民币149570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