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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亚硫酸氢钠未经报检逃避检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斗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7 17:1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次

    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9月18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11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亚硫酸氢钠等货物共3票报关单,亚硫酸氢钠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重量共600千克,货值人民币5493.7元。

    罚款人民币658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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