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9月18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11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亚硫酸氢钠等货物共3票报关单,亚硫酸氢钠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重量共600千克,货值人民币5493.7元。
罚款人民币658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