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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洗手液等未经报检逃避海关检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斗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7 17:2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次

    当事人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7年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洗手液等货物共5票报关单等,将实际商品编号“3401300090”申报为“3402209000”、“3402509000”,上述出口货物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逃避海关出口商品检验,货值人民币270825元。

    罚款人民币29792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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