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7年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洗手液等货物共5票报关单等,将实际商品编号“3401300090”申报为“3402209000”、“3402509000”,上述出口货物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逃避海关出口商品检验,货值人民币270825元。
罚款人民币29792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