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商品归类  > 正文
 
申报进口氢氧化钙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且逃避检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斗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8 15:15: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5次

当事人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氢氧化钙等货物共54票报关单,将实际税则号列为“2825909000”申报为“2522200000”,归入税则号列“2825909000”商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当事人上述商品未向海关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重量合计5425吨,货值合计人民币1054.07万元。

罚款人民币737850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2024年4月16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