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氢氧化钙等货物共54票报关单,将实际税则号列为“2825909000”申报为“2522200000”,归入税则号列“2825909000”商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当事人上述商品未向海关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重量合计5425吨,货值合计人民币1054.07万元。
罚款人民币737850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