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2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上海海关申报出口钆布醇、钆双胺等货物共计10票,申报总价折合人民币共计1036.21万元,上述货物申报税则号列均为2933990099,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归类确认,钆布醇、钆双胺均应归入税则号列2846909990,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原申报税号2933990099出口退税率为13%,不涉及监管证件,无检验检疫要求,但新归入税号2846909990出口退税率为0,同时需提供出口许可证,需进行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出口退税涉及人民币134.02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并主动缴纳案件保证金,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之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稽查材料、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查问笔录、海关归类确认书、收取担保凭单等证据为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十六条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