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腐殖酸钾12票,总计货值25.53万美元,申报税号为38249999.99,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归类确认,当事人出口的腐殖酸钾应归入税号:31051000(片状)及31059090(非片状),出口退税率为0。因上述税率存在差异,故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共计多退税款15.63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因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缴纳案件保证金,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归类确认书;企业情况说明及出口退税材料;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收取担保凭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十六条
罚款人民币4.7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