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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饲料用酶制剂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兰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9 15:12: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次

    2018年10月31日和11月3日,当事人与新加坡企业销售合同,数量分别为1860千克(货物价款75600美元)和1920千克(货物价款86400美元)。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1日和2019年1月17日报关进口上述两批货物,申报税号2309901000(进口关税税率5%)。2020年2月14日,当事人再次进口艾克拿斯MP1000,认为此类商品归入3507909090(进口关税税率6%)更合适,于是申报税则号列改为3507909090。当事人公司此后进口的艾克拿斯MP1000,均全部申报税号3507909090。

    经调查,Econase(中文名称:艾克拿斯)是一种饲料用酶制剂。我国对该商品实行登记许可管理,农业部颂发的《进口登记证》(2019)外饲准字150号,将艾克拿斯MP1000通用名称定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酶制剂”。根据海关总署归类办《归类决定》(编号:Z2006-0193)及归类总规则三(一),艾克拿斯应归入税则号列35079090。

    当事人进口的艾克拿斯MP1000均为电子报关后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当事人后续自行修改为正确税号后,明知修改前后两个税号相差1%关税及相关增值税,未主动向海关说明情况且补缴税款。经海关计核,本案涉案货物应纳税共计257166.38元人民币,漏缴税款共计12992.71元人民币。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情况说明、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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