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3日,当事人申报两票货物,货物包装种类申报为“其他包装”,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该货物包装实际为“木箱”。经查,代理人疏忽大意导致木质包装未申报。当事人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按以下第2项规定方式缴纳罚款: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书到中国银行空港新城支行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缴款收据到本机关换领罚款收据和
办理结案手续;
3、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做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022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