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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牙刷等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卫生检疫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1 14:43: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9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裤子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裤子14648条、项二货物文胸12333件、项三货物布料5200米、项四货物玩具5400个、项五货物篮球架4900千克、项六货物吊机6台、项七货物衬衫8100件实际均未到货,总价值137291.7美元,上述货物出口退税率均为13%。当事人出口牙刷1958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9580元。出口洗发水12900千克,牙膏65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306200元。洗发水出口需报商品检验,牙膏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5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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