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为硬质合金模具,币制为美元,货物货值为FOB 79982.72美元。当事人自查发现货物币制与申报不符并申请改单,实际货物币制为人民币,货物货值为人民币79982.72元,对应货物货值差额约为人民币469746.51元,涉及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61067.05元,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