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7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冻鮸鱼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发现,项一货物至项六货物原申报为冻鮸鱼9066.7千克,实际货物为双棘黄姑鱼9066.70千克。项七货物至项十一货物原申报为冻红笛鲷1299.8千克,实际货物马拉巴笛鲷1299.80千克。项十二货物至项十七货物原申报为冻午仔鱼16394.6千克,实际为大手多指马鲅16394.60千克。原申报货物总价值49923.23美元,实际货物总价值49923.23美元。其中双棘黄姑鱼、大手多指马鲅不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内,未获得准入。当事人报检的货物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