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8日,当事人由满洲里公路口岸申报出口两辆自卸汽车,申报商品编码:8704109000,无需提供出口许可证,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已经办理上述两辆自卸汽车的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上述两辆汽车的货物价值为64.8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查获经过、报关单复印件、查验记录单、商品专业归类认定、涉案货物照片、查问笔录、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在被海关查发之后,积极主动提供已办理的出口许可证,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