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从大连大窑湾口岸申报进口一套橡胶模具,申报价格78万日元。6月16日经大连海关查验,认定该批模具为旧模具,货物的发票和箱单也证明该批模具为旧模具。该批模具应该向海关报检而没有报检,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逃避进口商品检验行为。涉案商品货值为52001.5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货物发票、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满洲里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