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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牛栏山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6 14:28: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5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一货物玻璃杯507千克、项二货物电饭锅128个、项三货物份数盆8690千克、项四货物餐具16464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48861.21美元。当事人出口牛栏山420千克、面条1500千克、花生3620千克、香肠980千克、撸串480千克、纯牛奶1680千克、健力宝4120千克、面包733千克、爽歪歪1310千克、方便面2560千克、茶π988千克、旺仔680千克、和其正3980千克、阿萨姆21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27954.38元,牛栏山、健力宝、棉布、方便面、茶π、和其正、阿萨姆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面条、花生、香肠、撸串、纯牛奶、爽歪歪、旺仔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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