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6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玻璃盘18241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34505.49美元。当事人出口面包500千克、料酒2551千克、饮料6040千克、矿泉水4050千克、响铃卷100千克、棉花糖100千克、萝卜干2500千克、辣椒酱2050千克、橄榄菜100千克、无花果丝100千克、辣条15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65540元,面包、料酒、饮料、矿泉水、响铃卷、棉花糖、辣条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无花果丝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萝卜干、辣椒酱、橄榄菜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0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