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7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夹具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夹具(商品编码:846620000,退税率13%)7120千克、项二货物封箱胶带(商品编码:3919109900,退税率13%)6160千克、项三货物砂轮片(商品编码:6804211000,退税率13%)7800千克、项四货物刺绳网(商品编码:7313000000,退税率13%)4725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149427元。当事人出口塑料杯500千克、吸管4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9269元。出口红茶叶6000千克、原味珍珠1500千克、巧克力特品酱4000千克、饮料浓浆12000千克、原味椰果条15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23320元,上述五项货物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9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