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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滑翔伞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洋浦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8 14:54: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次

    2022年6月至9月,当事人向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申报进口12票滑翔伞,申报的商品编号均为8801009090,申报进口的滑翔伞共计34架,价值85262.5欧元,当事人申报的征免方式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但滑翔伞应该按照“8804000000”的商品编号进行申报。

    2022年9月29日,洋浦海关对当事人实施稽查,通知当事人提供报关的相关资料,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洋浦海关于2022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关在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过程中发现存在篡改商品品名、品类、规格、数量、金额、重量、及商品编号等内容的情形。当事人承认了篡改资料的行为。

    经洋浦海关税款计核部门计核,上述34架滑翔伞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90321.71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结论、限期改正通知书、稽查作业记录、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向稽查部门提交的相关篡改材料、查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收取担保凭单、情况说明、《认错认罚承诺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配合调查工作,于2024年1月18日书面签署了《认错认罚承诺书》,于1月29日提供足额税款担保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救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赦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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