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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申报背后的违规风险与监管提示
发布时间:2024-12-04 11:26:00  作者:陈勇吉     浏览:149次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98%双草醚原药3000千克,申报价格118200美元(CIF),申报商品编号2933599013。经海关检查,出口货物实际为96.2%双草醚原药,出口需提供《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经计核,货物价值为人民币803162元。上述事实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最终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A公司处罚人民币4万元。

二、处罚依据

针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如果企业在进出口申报过程中存在规定的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

(一)……

(四)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的;

 2.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不满百分之十,且单位漏缴税款不满二十五万元或者个人漏缴税款不满五万元的;

3.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比例百分之十以下的;

4.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的……。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三)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且单位漏缴税款二十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个人漏缴税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2.首次进境或者首次出境的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物品的,但是走私行为或者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情形除外;

(五)依据《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二个月后四个月以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涉农药出口的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农药与药品是两个概念。不同于药品,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案中的双草醚原药属于农药,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中查找相关信息,其申报要素为品名、成分含量、用途等,在海关监管条件上无需法定检验检疫,但有证件要求,企业需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以满足货物进出口监管条件。

为规避农药跨境交易风险,相关进出口企业需了解其背后的监管制度。例如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海关则对农药的进出口实施监管。进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质量负责,出口农药企业需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农药通知单》)则是国家农业农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对于进出口农药实施管理的进出口证件,未取得《农药通知单》则一律不得进出口。《农药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制,有效期为3个月,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明内容。如需变更,须由签发部门换发新证。此外,农药进出口企业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办理《农药通知单》。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由其在中国设立的销售机构或委托中国代理机构办理通知单。涉及多个生产地的,还应提供相应的生产场所信息。农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直接在单一窗口办理;农药生产企业委托贸易企业出口的,还应与贸易企业签订出口委托书;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受托方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协议。

对于受监管的进出口农药范围,企业应从何处了解相关信息?首先,要明确进出口农药管理范围包括原药、制剂和成品。其次,企业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第416号)及《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的公告》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了解进出口受监管的农药范围。最后,对于公告第六条所述的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包括《鹿特丹公约》附件三的农药品种和农药产品,以及我国已经禁用和严格限用的农药品种,应当按照《鹿特丹公约》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四、海关律师提醒

企业在进出口农药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海关对农药的监管规定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和监管手续,重视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进出口单证手续办理,为企业通过海关查验提供保障,避免因证件缺失或是申报不实等违规问题而影响自身的经营活动,甚至陷入走私风险。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
陈勇吉/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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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法学硕士,研究领域为海关法、国际商法。具有海关法、环境行政案件实习经历,曾参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原理与实务》一书编撰、荣获“新道杯”商业赛省奖,法律服务中心编辑部优秀编辑等奖项称号。现致力于海关领域法律服务,专注于海关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边境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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