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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三乙醇胺钛酸酯,罚款5.6万元
发布时间:2024-12-10 10:16:00  作者:吴欣潼     浏览:191次


一、 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向海关申报出口42票三乙醇胺钛酸酯,申报规格型号为“3|0|三乙醇胺钛酸酯=80%异丙醇5-15%三乙醇胺1-5%",申报数量共84706千克,申报价格共168422.23美元。上述出口货物中含有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三乙醇胺成分,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时未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出口货物价值1117684元。

海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6000元。

 

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 案例评析


(一) 关于三乙醇胺

三乙醇胺〔N(CH2CH2OH)3〕为非常粘稠的液体,其具有众多的应用场景。如在医疗领域可以用于治疗皮肤病;在化妆品领域可作为乳化剂、保湿剂、增稠剂和PH平衡剂;在工业领域,可用作中和剂、增粘剂、防腐蚀剂等等。

不过,三乙醇胺也可以作为生产化学武器的主要原料,特别是可用于制造氮芥毒气。氮芥毒气可致皮肤损伤、呼吸道损伤、消化道损伤、全身中毒等症状,是一种具有极高毒性和危害性的化学物质,并被列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附表3,须按照该公约核查附件的规定适用核查措施的化学品。作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对三乙醇胺实施严格的监管,以防止其被用于非法制造化学武器。

 

(二) 国家对乙醇胺钛酸酯的管理规定

1. 出口许可管理规定

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就对三乙醇胺出口实行管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 》(国发〔1994〕5号,现已失效,下简称《通知》)将三乙醇胺列入《附表二:化学武器的原料》,并规定只有化工部商外经贸部后所指定的企业才能从事附表所列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上述进出口业务。并且指定的企业在办理出口审批手续时,需向化工部提交进口国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工原料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并凭化工部批文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放行。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将三乙醇胺列为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十四条亦规定了只有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才可以从事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应当委托被指定单位代理进口或者出口。除被指定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类进出口业务。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接受委托出口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生产技术、专用设备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自2006年1月1日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生效,三乙醇胺、三乙醇胺盐酸盐被列入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应当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3号(关于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增列三乙醇胺混合物列为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应当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本案案发期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关于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关于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均延续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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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情况下,只要拟出口货物含有三乙醇胺成分的,即需要申办出口许可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监控化学品包括其纯品和不同浓度的工业品,类别按照《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执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规定,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3. 阈值管理:豁免数据申报和进出口许可

《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中的监控化学品低于一定浓度阈值时,可以豁免数据申报和进出口许可。相关浓度阈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规定,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该通知附有“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产品清单”。

不过,从上述规定可见,关于“一定浓度阈值”“含量较低”均未予细化、明确。

此外,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商请明确含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意见的复函》(禁化武办函【2022】101号)明确,对于添加在化妆品、洗涤剂等商品中起PH调节剂作用的三乙醇胺,一般会与其中的酸性物质发生中和反应。如检测报告显示无法检出三乙醇胺单体,则证明三乙醇胺已完全反应,不存在游离三乙醇胺,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无需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件。各关可凭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未检出三乙醇胺单体的产品免于验核《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三) 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关于走私行为的构成,需参见《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具体规定。简言之,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第二,逃避海关监管;第三,偷逃应纳税款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本案中,虽然当事人确实违反了《海关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提交许可证件,且出口含三乙醇胺成分货物属于国家进出境限制性管理范围,但是由于当事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故不构成走私行为。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等的规定,出口三乙醇胺成分货物应当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本案中,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时未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构成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6000元。

 

四、 结语

企业出口含有三乙醇胺的货物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如实向海关申报。对于三乙醇胺浓度较低或者起PH调节剂作用且不存在游离三乙醇胺的货物,可以免于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如不确定是否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可向商务部、拟进出口口岸咨询。

未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出口三乙醇胺,可能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如涉及“逃证”的,还可能构成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
吴欣潼/兰迪海关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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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罚社会学。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曾在《刑法论丛》(CSSCI)发表犯罪学专业译文《犯罪人和他的科学:关于19世纪末犯罪学形成的批判性叙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刑罚制度与实践的社会学分析”课题参与人;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项目审查组成员;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立法后评估项目报告组成员。2023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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