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6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植保无人机19批次,其中有6份报关单申报商品编码为8802200000,有8份报关单申报商品编码为8806249090,还有5份报关单申报商品编码为8806949090,合计数量123架,货物价值959087美元。经查,上述无人机实际商品编码均应为8806249010,为两用物项管制商品,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3.5万元。
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第三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 案例评析
(一) 管制物项属性的判断
植保无人机,作为一种应用于农业植保领域的无人驾驶飞行器,具备喷洒农药、施肥、播种等多种作业功能。在判断植保无人机是否属于管制物项时,关键在于将其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规定的具体型号、参数、规格、性能等商品描述进行比对。如果该商品的实际情况符合《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的商品描述,则需向商务部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2、2023年度)中规定的出口管制物项包括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具体商品描述如下: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1.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小时,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时(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2.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技术说明:“操作人员”指操控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飞行的人员;“续航时间”指换算到国际标准大气环境条件(ISO2533:1975)下海平面零风状态的持续飞行时间;“自然视距”指无任何辅助手段,有或没有视力矫正情况下的人的视距。注:不适用于模型飞机或模型飞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1009010、8806229010、8806239010、8806249010、8806299010、8806929010、8806939010、8806949010、8806990010。
需要注意的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关于商品范围的界定,是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依据,海关商品编号仅供企业在进行通关申报时参考。
(二) 交验许可证件的义务
《海关法》《出口管制法》均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交验出口许可证件。这一规定不仅对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判断管制物项、交验许可证件的法律义务。如果当事人未按规定交验出口许可证件而出口了管制货物,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当事人需要交验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其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对相关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进行判断,虽然前文对此已作简要阐述,但在实际操作中,对管制物项的判断却并非易事。不过,权利与义务是相一致的,《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为也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权利保障。该条规定,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对于当事人在判断管制物项方面面临困难的情形,可向商务部致函咨询。
(三) 影响许可证管理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海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系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行为,即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与走私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故对其处罚主要是行政处罚。海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也可以根据《出口管制法》作出处罚决定,通常是从一重处罚。当前,出口无人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案件,海关通常仅作出罚款决定。不过这并不意味经营者仅面临罚款处罚的风险,从法律依据上看,经营者还可能涉及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等处罚结果。
四、 结语
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贸易环境,我国出口管制的政策规定不断地变化更新,进出口合规风险也随之而来,无疑给进出口经营者带来了新的挑战。近年来,因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的案例日益增多,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予以重视与警惕。对于货物的管理属性、商品归类等存在疑问的,可及时向商务部等出口管制部门或者海关致函咨询,通过事前预防规避处罚风险。如构成申报不实违反许可证件管理,不仅可能面临高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及其他附随后果。如《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将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