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案例一:
N市税务稽查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Y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事由:Y公司接收某用工平台开具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943,900元;经调查,Y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在平台发布任务取得发票抵扣业务成本。
处罚结果:对Y公司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少缴税款数额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80,818.49元。
案例二:
C税务局稽查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B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事由: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B公司从Q公司处取得1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64万元,价税合计为1135万元。B公司与Q公司签署的《外包服务协议》,约定将B公司的部分设备检修、维护保养货场装卸等劳务外包给Q公司,劳务地点为B公司厂区内。经核对B公司的工资表,Q公司发放劳务费明细表涉及的人员与B公司的员工重复。
根据Q公司所在的Q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书》,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应转出进项增值税64万元,即B公司少交增值税64万元以及相应城建税等税费。
处罚结果:对B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纳税款50%的罚款,即32万元。
案例三:
Z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3年1月14日对X公司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
违法事实:X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取得H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2份,内容为为“地质勘查设备*钻探设备费、钻探机械费”,价税合计为320万元,X公司于2019年度结转了成本220万元。根据G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书》,上述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理决定:对X公司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行为,追加2019年企业所得税17万元,并从2020年6月2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律师分析与建议
(一)虚开发票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的行为是指“(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们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包含了销售方、货物/服务、数量、金额与税额等信息。
(二)灵活用工模式下的虚开发票刑事风险
根据上述的三个案例可知,灵活用工模式下的虚开刑事风险主要涉及1.是否有真实的业务;2.若有真实的业务,服务/货物的销售方是否与实际相符;3.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类型。
根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类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以及税额的不同,接受虚开发票的用工企业涉及的风险也不一样。
如果用工企业接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超过十万元,就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风险;如果用工企业接收的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等,就存在虚开发票罪的刑事风险。
如果没有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那接受虚开发票的用工企业主要面临的是税务虚开风险,即进项税额转出、税前成本不予列支等。
表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与量刑标准
表二 虚开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与量刑标准
(三)因接受虚开发票,用工企业存在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行政风险
除了虚开发票的刑事风险外,用工企业还存在可能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发票偷逃税款的风险,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最终除了补缴税款外,还涉及罚款和滞纳金。
如案例一,Y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在平台发布任务取得发票抵扣业务成本,最终被税务稽查局定性为偷税,并处少缴税款数额0.5倍罚款。
案例二,B公司将部分设备检修、维护保养货场装卸等劳务外包给Q公司,但经核对B公司的工资表,Q公司发放劳务费明细表涉及的人员与B公司的员工重复。该案件B公司的业务是真实的,只是销售主体存在问题,最终税务稽查局认定B公司存在虚开和偷税行为。原则上这部分支出应属于B公司的员工收入,也应对B公司的员工追缴偷逃的个人所得税,因税务文书披露的内容有限,在此就不展开讨论。
除了补缴税款和罚款外,用工企业还可能被税务局要求补缴滞纳金,如案例三的X公司要求按每天万分之五来交滞纳金,滞纳金的起算点一般是以年度汇算清缴结束的时间为准。
(四)用工企业应对税务稽查的建议
实践中,因为上游企业/灵活用工平台涉及刑事调查或者税务稽查,导致大部分的用工企业被调查虚开。那么,用工企业应如何应对税务稽查呢?
首先,用工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局稽查局的调查,谨慎地提供所要求的资料。
一般税务局会出具相关文书,如《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求用工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如发票对应的记账凭证及附件(包含合同/订单、送货单及入库单)、支付款项的记账凭证及其附件(如银行水单)、结转费用/成本的记账凭证及明细账、运输凭证、发票认证抵扣资料、情况说明(业务往来情况、款项如何支付、货物/服务提供情况等)。面对税务局的要求时,用工企业应谨慎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尤其是《情况说明》关于业务内容的描述,应当确保准确信性与客观性。
其次,如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存在真实业务往来,且开票主体、开票内容等与实际业务相符,应争取向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作证,以免被认定为涉嫌虚开,进而可避免进项税额转出等税务损失。
再次,如用工企业取得的发票确系虚开,应争取将其行为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如果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存在真实的交易,且没有证据表明用工企业知道灵活用工平台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如用工企业开具发票后红冲、或者没有如实缴纳税款后走逃失联等,那用工企业应争取其行为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相比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善意取得可争取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发票对应的成本金额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而减少用工企业的税务损失。尤其对小微企业而言,原本适用5%的所得税税率,可能因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最终所得税纳税额超过300万元,最终被要求补缴25%的所得税。
最后,必要时用工企业应请专业人员协助应对税务稽查。
很多用工企业在收到税务稽查局的文书时,不知如何应对,结果一股脑地提供了所有资料,若日后存在矛盾的解释时往往不被税务局认可,导致最终补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远超用工企业的承受范围。相比用工企业而言,专业人员/服务机构在应对税务稽查时具有丰富的经验,以及具有“走一步看三步”的优势,能有效地指导用工企业应对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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