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背包25330个,申报商品编号4202129000,申报FOB总价70419.93美元。经查验并鉴定,实货为背包9010个、腰包16320个,产品军用特征明显,应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13.1.1.2项下A类通用装具,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军品,海关对当事人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案例分析
(一)军品及军品出口的界定
《出口管制法》中规定,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军品出口,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出口。前款所称军品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我国对军品出口的管理
1.统一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统一的军品出口管理制度,禁止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军品出口行为,依法保障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
在具体管理体制上,我国军品出口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分工进行管理,主要管理内容包括审批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军品出口立项、军品出口项目、军品出口合同,核发军品出口许可证,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对军品出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军品出口管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2.出口专营制度
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军品出口专营制度。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军品出口专营资格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时,《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不得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国家禁止个人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3.出口许可制度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五条,军品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军品前,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军品出口经营者出口军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同时,《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也指出: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军品出口,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
4.清单制度
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我国军品出口实施清单管理制度,主要有:《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和《警用装备》。
其中,自2024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警用装备的出口适用本条例”。
(三)本案关键——出口货物的管理属性
实践中,很多出口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所出口货物的管理属性,因未提交出口许可证被海关行政处罚。就军品出口行政处罚案例来看,经鉴定都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十三类“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常见的有:背包、挂包、背心、头盔等,基本超越普通大众对军品的认知范围。
就本案而言,涉案产品——背包,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并不知道该背包属于军品,但海关认为该产品军用特征明显,怀疑是军品,送往有关机关进行鉴定,并依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在鉴定期间,对该批货物不予放行。最终,鉴定结果认定该背包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十三类“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中13.1.1.2项下A类通用装具,属于军品范畴,依据我国对军品出口的管理制度,军品出口须凭借《军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放行;若未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海关不予放行,还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出口经营者在接到海关给出的鉴定结果时,需要重点注意是哪个机构对涉案货物进行鉴定?确定该鉴定结果是否有效。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军品进行鉴定的机构应当是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其他任何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均属无效。比如是海关自行鉴定的结果或者海关委托的其他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果,该鉴定结果均无效。
(四)风险提示
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货物之前,若对所出口货物的管理属性不清楚,可以先弄清几个问题:1.是否具有明显的军用特征?如迷彩印花、橄榄绿、特殊材质等;2.进口商、最终用户是否具有军事背景?避免间接涉军风险;3.是否用于军事目的?例如提供给军方使用或最终用户可能涉军;4.是否被列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若仍旧无法确定拟出口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可以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