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日,某企业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石墨卷材2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801909090(无出口监管条件),申报CIF价格234美元。经海关查验、归类,实际货物为膨胀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24999940(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项下,属于临时管制物项。另经查,当事人已补办《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2024年1月24日,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做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处罚决定。
二、处罚依据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评析
我国向来对石墨制品实施出口管制,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石墨制品均为出口管制的范畴。早在2006年,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6年第50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具体受管制对象如下表: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及备注 |
3801100090 |
其他人造石墨 |
3801900000 |
其他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料的制品[呈糊状、块状、板状的制品(包括半制品) |
6815100000 |
非电器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制品 |
8545110010 |
直径为610mm±3mm的炉用碳电极 |
8545110090 |
其他炉用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
8545190000 |
其他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
8545900000 |
灯碳棒、电池碳棒及其他石墨制品(不论是否带金属) |
时过境迁,上述公告在施行17年后迎来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对部分石墨类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根据上述公告,国家对两类石墨制品实施出口管制,分别为:(一)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二)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值得一提的是,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法律依据并不相同,前者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而后者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这也解释了本案海关为何会依据《出口管制法》对企业作出处罚。在2020年12月1日《出口管制法》开始施行之前,海关对于此类出口石墨制品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监管的情形,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处以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相较之下,《出口管制法》的罚则明显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