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后经海关查验发现:申报三项货物冻斑节虾9990KG、冻章鱼5000KG、冻白鲳鱼2200KG均未见出口。整车货物均为未申报货物:饼7000kg,线面6000 kg,海蛎3000kg,虾皮1400kg。当事人申报货物未出口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被处罚款14.8万元。
二、 海关处罚依据及分析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其中第三项规定:(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本案中,海关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认定当事人申报货物未出口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给予14.8万元的行政罚款。本案未说明申报货物的价格,但对于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罚款金额,本条规定了下限和上限,即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大致可以推算出货物价格区间。
如何理解此处的“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哪些行为可能被海关认定为“申报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条例释义》),《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是海关针对为了出口骗税、逃汇而高报价格设定的处罚。实践中常常表现为当事人为了出口骗税,将实际出口价值很低、无须缴纳关税的货物申报为高价格货物或直接高报出口数量。根据《条例释义》,此处的“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只要求具有可能性,而不要求产生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实际危害后果。
因此,本案当事人申报货物未出口的行为一旦被海关认定构成申报不实,即使其还未对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产生实际危害,甚至放弃申请出口退税,海关依然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予以处罚。
(二)进出口货物申报,何种情况会被海关认定“申报不实”?
进出口货物申报,何种情况下会被海关认定为“申报不实”?从进出口货物申报通关环节来看,主要有四个环节:一是填单申报,电子数据录入;二是电脑对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逻辑审单;三是对通过电脑逻辑审单的数据进行人工专家复核审单;四是查验货物、验证申报情况。当事人填报错误,纯属笔误和失误的,多数情况下,在逻辑审单环节,电脑就可以发现,不予通过,这时需要退单重报,此种情况海关一般不按申报不实处理,只要求当事人重新申报。对已通关电脑逻辑审单,在第三个环节发现了错误,这种情况可能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或影响税收征收,此时就构成申报不实行为,海关将根据可能造成的不同后果,依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例如,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行政解释(关于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解释)就详细规定了认定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五种情形。
同时,以《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为例,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都有可能受到海关处罚。实际案例中,企业因为品名、税则号列、数量、价格、原产地等申报不实而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情况均有发生,因为出口退税的计算涉及到税务、法律、国际贸易等众多方面,而前述所列商品归类、价格等等数十项海关规定应当进行进出口申报的项目,均直接或间接地与出口退税计算有关,影响到出口退税数额,因此,这也成为很多出口企业违规的重灾区。
三、兰迪海关律师合规提醒
企业一旦被海关认定“申报不实”,无疑会影响货物的清关时效,增加物流成本;若被海关行政处罚,企业不仅需要缴交罚款,还有可能面临信用降级的风险,会接受海关等有关部门更为严格的监管,给企业运营带来不可估量的不良影响。
如何避免“申报不实”?对此,兰迪海关律师提醒进出口企业,一方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所列明的具体要求,如实、合规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
另一方面,要理解进出口如实申报的立法意图,海关之所以作此要求,是为了满足海关统计的准确性、海关监管秩序、许可证件管理、税款征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的要求,进出口企业在填制报关单时,也应该以能否满足海关审核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如实申报,而不是想当然地填报。举个例子,有的企业错误地将采购合同中出现的名称作为商品名称填报在报关单上,殊不知,有的情况下合同中出现的一个商品名称,实际可能包含了数量不等、种类多样的具体商品,如果企业向海关申报模糊品名,则会大大增加申报异常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