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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3000万出口退税款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4-07-22 11:13:25  作者:谢晓晶     浏览:2170次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金额一般来说较为可观,动辄上百万、上千万元。成功申请退税,可以有效的盘活企业现金流、提高利润率,但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骗税,不仅会面临补税、罚款,还有可能会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出口退税权,甚至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来说影响巨大。本文和大家分享的案例,就是一个与申请出口退税相关的行政争议。

【案件背景】

A公司为从事向俄罗斯出口裘皮衣等货物的外贸企业,并向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苏右旗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20*5年初,A公司将取得的1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1,639,755.57元,以上发票经苏右旗国税局认证相符。20*512月,A公司又取得了10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可申报出口退税1,261,927.78元。

20*73月,盟国税局稽查局认为A公司于20*5年初取得的1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无真实交易,因此对A公司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对其申报的1,639,755.57元出口退税不予办理。A公司不服,向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盟国税局)申请复议,盟国税局以原告未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20*78月,盟国税局稽查局A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A公司取得的241份发票系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A公司处以出口退税款一倍的罚款,即2,813,239.15元,并停止其两年的出口退税权

A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认为盟国税局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A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且已触犯刑法,将案件移送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并立案侦查后,盟国税局稽查局又对同一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属于程序违法,因此撤销了上述处罚决定。随后,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对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紧接着,A公司向盟国税局提出申请,认为处罚决定已经被法院判决撤销,检察机关也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因此原处罚决定(即停止两年出口退税权)不应再产生约束力。A公司尚有五批出口货物未予办理出口退税,合计金额2,901,683.35元,请求盟国税局依法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及至办理完退税期间的全部利息。盟国税局在A公司起诉之前未对此作出处理决定A公司认为盟国税局行政不作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盟国税局给予办理出口退税2,901,683.35元,并支付直至该案执行完毕的全部利息,以及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A公司提起诉讼后,盟国税局作出了关于A公司提出的有关出口退税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内容简要如下:(120*5年初取得的135份发票及申报的出口退税款,根据盟国税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2)除A公司已办结的(2183239.15元)退税申请以及上述该笔(135份、1639755.57元)出口退税申请外,盟国税局、苏右旗国税局未接到其他任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办理出口退税的相关单证等资料。

 

【一、二审关注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盟国税局是否应当履行为A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的法定职责。而该出口退税的法定职责又分为两部分:(1)是否应当履行办理1,639,755.57元出口货物退税的职责问题;以及(2)是否应当履行办理1,261,927.78元出口货物退税的职责问题。

1.  关于履行办理1,639,755.57元出口货物退税的职责问题

根据相关证据,在A公司提起诉讼后,盟国税局已经以书面形式向A公司做出《答复》,称盟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的锡国税稽处字**号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决定不予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应当视为盟国税局已经对这一笔出口退税的申请做出了答复。

2. 关于履行办理1,261,927.78元出口货物退税的职责问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模式的通知》(内国税出函[2005]32号)第二条规定: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所辖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对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并负责预审工作;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将出口商电子申报数据提交审核环节后,将有关纸质凭证资料上报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复核。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确认,审批出口退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文件由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下达给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以文件形式将审批结果通知出口商……”。因此自2005101日该通知执行之日起,苏右旗国税局负责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和预审,盟国税局负责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确认和审批。在本案中,对于可以申报出口退税的1,261,927.7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已经过苏右旗国税局认证相符,但是A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苏右旗国税局受理过其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的出口退税申请、并将有关出口退税申报材料上报盟国税局。由于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的程序还未到达盟国税局,盟国税局尚不具备也无法履行确认和审批其出口货物退税职责的条件。

因此,一审、二审均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再审关注焦点】

A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审理:

1.关于《答复》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两笔退税申请进行认定之前,首先对盟国税局的《答复》进行了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于724日向锡盟国税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而《答复》做出的时间为同年1029日,超出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且未提出正当理由,因而不应当将《答复》作为在证据予以认定。

2.关于第一笔1,639,755.57元出口退税的认定

20*73月盟国税局稽查局已经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决定对135份总金额为1,639,755.57元的退税申请不予办理。A公司虽然就该决定对盟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但盟国税局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而此后A公司并未再寻求其他法定救济,故该处理决定仍然处于有效状态,也即盟国税局已经对该笔出口退税申请作出了处理决定,也履行了相应的税务行政管理法定职责。

3.关于第二笔1,261,927.78元出口退税的认定

办理出口退税并非国税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A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有管辖权的国税机关提出过合法有效的出口退税申请。并且根据前文提到的内国税出函[2005]32号文件,A公司如需申报出口退税,需向苏右旗国税局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但A公司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A公司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写在最后】

回头看这个案件,不免感到有些遗憾,近3000万的税款,对任何一家企业都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但从中也可以发现,在平时处理出口退税行政争议时需要关注的问题:

首先,细抠程序法,往往能为案件找到突破口。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本文案例中相关部门逾期提供证据而无正当理由,不应当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其次,一般情况下,税局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认为被检查单位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不能就同一违法行为再次做出行政处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再次,提请诉讼请求时,应当充分了解行政事务或争议的处理流程、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以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例如在本案中,A公司的诉讼请求在一审、二审中的均被驳回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出口退税的申请、审批程序并未到达被告(即盟国税局)处。再审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A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观点,但认为其在行政复议后即停止寻求其他救济,使相关处理决定处于有效状态,并且无法提供证明自身提出过合法有效的出口退税申请,因此最终还是驳回了再审申请。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晓晶/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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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物简介谢晓晶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1025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国内与国际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二、教育背景南昌大学 经济学硕士三、执业经验谢晓晶律师是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和证券从业资格。谢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合规与咨询、出口退税刑事辩护、公司合规与股权架构设计、出具境内外法律与财税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境内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国际财税争议沟通与解决等法律服务,在国内外法律及财税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山东、深圳、东莞等多家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全流程的合规咨询服务;·代理某行业龙头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结合税务、刑事双重专业能力及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为涉案人员进行辩护;·代理某财务人员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协助湖北某公司进行印度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为日本某软件研发公司提供境内目标公司的法律与财税尽职调查、以及股权质押登记服务;·为巴西某游戏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服务贸易出具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定居日本的某客户应对国内税务调查事项(含个人所得税及国内店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多家金融科技企业、生产制造企业、通信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国营(上市)企业提供海外子公司日常财税合规咨询、出具内控报告、出具转让定价报告、跨境交易模式涉税分析等财税与法律服务;·为某专业设备制造企业(上市公司)外派人员涉及的境外及国内税务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国内某农业龙头企业的海外并购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境外法律咨询、协助进行商业谈判、为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起草投资意向书、协助境内投资备案划转、起草股权收购协议(英文版)、协助办理境外工商转股手续、目标公司董事的新增/卸任、境外央行备案等;·为多家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股权架构设计、目的国外商投资政策与政府审批、境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中英文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审核、涉外商标异议、境外劳动法咨询、办理海牙认证等法律服;·为多家中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以及中资企业境外业务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德国、俄罗斯、印度、越南、喀麦隆、加拿大、欧洲等);·为芬兰某上市企业、国内某头部电商平台就退出海外市场相关合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国内某上市高科技环保企业海外EPC工程项目提供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为国内某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从数据保护法、税务合规、原产地认证、FDI政策等多角度的法律及风险防范建议;·为某汽车零部件企业、专业设备制造企业等就境外法律环境及目标公司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台湾某电子科技企业在境外的土地购买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协助起草、审核授权与对手方的沟通邮件、授权委托书、谅解备忘录、购买意向书等法律文书;·为某头部家电企业的海外业务贸易模式、关联交易、财务合规、海外市场准入资格、本地采购模式、进出口合规等从法律与税务角度出具意见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多家金融科技公司、大型节能环保综合性企业、电子产品回收平台等起草或审核支付服务协议、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技术服务协议、授权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资格、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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