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海关查验发现,第11项薏苡仁申报重量900千克,实际出口400千克;第18项远志申报重量1720千克,实际出口920千克;第46项清补凉包申报重量666千克,实际出口366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腊鸭腿220千克、腊鸭肾150千克、虾米400千克、干鱿鱼210千克、鱼干370千克、干鲍鱼250千克,货值人民币7.765万元。当事人出口的未申报货物为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其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也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项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海关对其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依法从重科处罚款人民币1.2424万元整。
二、海关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本案当事人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未依法报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项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此,海关对当事人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科处罚款。
三、案情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法定检验检疫货物,该类货物一般都是涉及到动植物、健康、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无论进口还是出口,都要加强监管。对于检验检疫,海关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货物,分为多个不同类别进行监管,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国境卫生检疫。具体报检规定如下:
1、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对于动植物产品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也即是说,对于动植物产品的进出境,实行法定检疫。
具体而言,对于进境动植物产品,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一条规定: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凭借检疫输出国(地区)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对于出镜动植物产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2.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这两项检验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备注:第十八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关于出境报检规定,《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哪些是法定检验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目前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的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二是目录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对于动植物制品,根据不同的商品归类编码,有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检验检疫要求,具体可参照海关报关手册,按商品编号查询检验检疫类别,并根据类别按以上规定进行报检。以本案涉及到的未申报货物干鲍鱼为例,根据商品编号查询到检验检疫类别如下: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及备注【检验检疫编码及名称】 |
检验检疫类别 |
0307870000 |
干、盐腌或盐渍的鲍鱼(鲍属)(包括熏制的带壳的或去壳的,不论在熏制前或者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 |
P.R/Q.S |
其中”/”前为进境,后面为出境。P表示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R”表示进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Q”表示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S”表示出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涉案货物出口,应申报出境检验检疫。
然而,海关是否可以择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恐怕还存疑。按照该条法律规定,只有在行为人不如实报检或对法定检验的商品不予报检,且同时存在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才能按本条规定科处商品货值5%以上20%以下罚款。本案当事人出口货物未申报的行为是否可以直接定性为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关键在于如何理解“逃避”,《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对“逃避”做出具体解释,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解释:指采用隐瞒、隐藏、伪报、蒙混、绕关等方式、方法,躲避海关监管、管理和检查。如果借用此处的解释,未申报行为是否等同于隐瞒、隐藏、伪报、蒙混、绕关等?恐怕要打一个问号。
四、兰迪海关律师合规提醒
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未按规定报检,不仅有可能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像本案一样引发海关行政处罚,严重者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逃避商检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刑事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四)多次逃避商检的;(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兰迪海关律师提醒相关从业者,进出境货物一定要先明确是否需要检验检疫,若需要,则按规定进行报检,以避免海关处罚甚至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