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是一种常见的贸易方式。我国的加工贸易以“中国制造2025为契机”旨在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产业链优化升级。实践中,加工贸易企业出现的违规问题层出不穷,相关监管规范未进行落实。因此,本文以加工贸易中常见的保税料件短少问题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简要分析。
一、案例引入
某地海关对A公司开展核查,认定A公司在执行加工贸易合同手册的过程中,存在保税料件短少、未如实申报保税料件数量、擅自调换使用保税料件等多项违规行为。
(一)保税料件短少
截止至2022年8月26日,A公司共有在执加工贸易合同手册4本共短少保税料件PVC植绒胶布(软质,100%PVC)141422.57千克、尼龙布(60,0.17—0.39KG)6125.4千克、聚乙烯PE网布(网状,100%PE)808.55千克,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2774003.7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73075.76元。
(二)未如实申报保税料件数量
A公司将未经备案的国内料件结合保税料件制成的成品,通过合同手册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贸易方式申报不实,造成合同手册保税料件:聚氯乙烯P V C胶布(软质,100%PVC)76998.66千克、塑胶硬管(塑胶制)717.77千克出口倒挂,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912056.7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4805.22元。
(三)擅自调换使用保税料件
A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不同加工贸易在执合同手册之间的保税料件调换使用,涉及保税料件:塑胶硬管(塑胶制)192.449千克、聚乙烯PE网布(网状,100%P E)229.69154千克、尼龙布(60",0.17—0.39KG)4955.69349千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276772.23元。
二、海关监管规定
(一)保税料件短少
保税料件短少违规是一种常见的加工贸易违规形式,这种情况通常涉及对保税料件管理的疏忽、违规操作或不当处理,且企业无法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对于保税料件短少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当确保保税料件的数量准确、记录真实,并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核销。若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将依法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并责令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是否只要存在保税料件短少就必然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呢?其实不然。2023年底,海关总署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简称《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中引入“短溢区间”管理,对企业产生的一定幅度内的合理误差,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正常核销。与此同时,2024年4月30日,海关总署制定了《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以下简称《“短溢区间”裁量基准》),规定除企业存在主观过错外,加工贸易货物短少/溢余,且短少/溢余数量不超过账册核销周期该项货物期初数量与进口总数量之和1%的,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由企业申请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底账手续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核销的管理措施。这里的“短少”,指加工贸易货物实际库存数量少于账册底账理论库存。“溢余”,指加工贸易货物实际库存数量多于账册底账理论库存。由此体现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的包容性、审慎性和容错纠错机制性。
回到本案中,针对A公司的加工手册短少多种保税料件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情形,由于该案件发生在2022年,且根据在案事实无法知晓A公司加工货物短溢幅度是否在【-1%,1%】之间,但经执法人员核查认为企业具有主观过错,因而不适用上述提到短溢区间的免责,属于违反海关监管的违规行为。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货物短溢情形如何救济?根据《“短溢区间”裁量基准》第六条的规定:加工贸易货物短少,且短少数量不超过账册核销周期该项货物期初数量与进口总数量之和1%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办理征税手续。因此,企业若出现在“短溢区间”内的货物短少,首先要确认自身是否符合条件、准备好加工贸易账册、货物短溢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再向海关办理对应的核销手续。
(二)进出口数量倒挂
“保税料件进出口数量倒挂”指的是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大于进口料件按海关核定的单损耗所计算的应该出口的数量,即实际出口的数量大于应该出口的数量。造成保税料件进出口数量倒挂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例如:报关时出现错误,如将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的数量报错;未合理计算保税货物的内销、余料结转及受灾保税货物等情况;加工企业擅自调换保税料件,将一个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用于其他手册项下的出口;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等。如果出现保税料件进出口数量倒挂的情况,必然是在加工贸易手册执行过程中存在了差错,轻则构成违规,严重则可能涉嫌走私风险。企业应当予以重视,积极自查,排查问题,如果确实存在违规情况的,可以采取主动披露的方式,向海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解释说明报告,争取对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三)保税料件的串换
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调换使用,但是应当遵守海关规定进行串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保税料件的串换应遵守有“四同一不”的限定条件。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针对违规串料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交付、发运、调换、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A公司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将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之间的保税料件调换使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三、海关律师风险提醒
企业应严格按照海关规定进行加工贸易操作,如实申报相关数据,确保手册备案内容、保税核注清单申报等与实际进口料件、加工出口成品的数据相一致,避免出现进出口数量倒挂、手册进出口时间倒挂等问题。在手册执行过程中,确保专料专用,专料专放,如实申报,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