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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假海运提单,出口企业被税务局要求追回退税款168万元
发布时间:2024-08-08 11:17:00  作者:吴武铃     浏览:461次

一、案件背景

长沙S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2022年申请的出口退税款进行检查,发现S公司备案的6份海运提单是虚假的,存在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最终税务局要求追回退税款168万元,并处以一倍的罚款。

二、税务局的调查思路 

1. 税务局与船公司确认海运提单的信息

首先,税务检查人员根据S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与船公司联系;其次,经船公司确认,该份海运提单NGZF21640400 (所列货柜号TIIU4044737)的托运人、货物描述一栏实际内容,与S公司提供的海关报关信息不一致,实际托运人(shipper)为宁波R公司。而宁波R公司是一家负责订舱的货代公司。

2. 税务局与货代了解实际订舱人的情况

税务检查人员与货代宁波R公司了解后,找到了实际订舱人吴女士。吴女士告知,该海运提单是接受国外客户Anna的委托,负责收货并委托宁波R公司订舱、拖箱、委托报关业务。应税务局的要求,吴女士对此海运提单出具了“业务说明”。

3. 税务局与订舱人了解货物的买卖情况

税务检查人员与实际订舱人吴女士了解后,找到了供货商吴先生。吴先生告知,该海运提单列明的货物是应国外客户Anna的要求供货的,在义乌自行生产了该批货物,并在2022年5月28日将货物直接交给吴女士。税务检查人员通过调查后,最终确认该批货物与长沙S公司及申报的供货单位邵东某箱包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

税务检查人员通过该方式最终调查了6份海运提单,发现S公司备案的6份海运提单均是虚假的,存在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68万元,并对S公司处骗取退税款一倍的处罚,即168万元。

三、律师点评

1、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其中“假报出口”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二)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三)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六)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本案中,长沙S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是虚假的,实际并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提交的报关单、买卖合同等都是伪造的,符合假报出口的含义,因此税务局认为应对S公司追回已退的税款168万元,并处以一倍的罚款。

2、备案单证对出口退税办理至关重要

除了海运提单外,办理出口退税需要备案的单证还有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证等,详见《办理出口退税时,需要妥善保存的备案单证有哪些?》。

根据《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单证,被税务局追缴税款527万元》一文可知,若未按规定备案单证,出口企业只能适用免税政策,不能退税;若提供虚假的备案单证,出口企业不仅无法享受出口退(免)税的优惠,还要视同内销处理,增加出口企业的实际税负。

对出口企业而言,备案的单证对最终是否成功拿到退税款至关重要。随着大数据的应用,税务局获取各个部门(包括海关、银行等)信息越来越便捷,更容易辨别出口企业提供的备案单证是否存在虚假。因此,出口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备案单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吴武铃/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一、人物简介吴武铃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264192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境内外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股权架构设计等。二、教育背景中南大学,会计硕士中南大学,会计学三、执业经验吴武铃为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项目CFO,外派到乌克兰和塔吉克斯坦等国家,负责项目的端到端管理与财税内控建设;擅长用法律、财税与内控思维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领域: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税收争议解决、出口退税、股权交易、重大争议解决等法税服务。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某医学科技集团搭建境外红筹架构提供法律和税务服务;·为某家族企业提供法律尽调,并为境外架构搭建提供法律、税务、资金流动等咨询;·为宁波某企业印度子公司提供财税尽职调查、转让定价、内控管理等服务;·协助湖北某公司申请印度NSR反倾销审查;·为上海某企业提供国内与国际财税咨询服务(包含数字税、税收筹划等);·为某客户应对希腊税务稽查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为巴西某公司在中国的交易出具与源泉扣缴税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英国某公司收购成都某公司提供财务与税务尽职调查服务;·为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提供相关法律与财税建议;·参与四川某企业关于印度服务税纠纷的仲裁案,该案最终取得胜诉;·为东莞某管理委员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协助代理广东某龙头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侦查阶段);·代理某会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法院阶段);·代理江西某公司的海关行政复议(因出口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协助深圳某供应链企业应对与出口退税相关的税务检查服务;·协助深圳某公司应对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务检查服务;·协助深圳某公司调整股权架构,并出具法律与税务方案;·为深圳某医药企业提供与买单出口相关的出口退税法律与税务合规服务;·为山东某农产品企业提供关于出口退税的法律与财税服务;·为多家中资企业的印度子公司提供财税咨询、税务合规服务;·受邀为深圳市税务师协会、中国税务师协会、新则等平台分享法律财税知识。 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广东某公司提供大宗贸易(矿石进口)交易相关法律服务;·为阿拉山口市某进出口企业审查哈萨克采购合同;·为俄罗斯某客户出具与外汇、股权代持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科特迪瓦客户出具律师函并与对方谈判,并挽回损失近百万元;·代理爱尔兰某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为客户获得近百万元的赔偿款;·为新加坡某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合同纠纷提供仲裁服务;·代表美国某公司通过谈判向违约的中国供应商催回欠款近一百多万元;·为其他近40家外国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包含起草采购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出具律师函等;·为浙江、东莞、山东等多家中资企业提供印度、香港和新加坡公司注册服务;·为广州、深圳等多家企业提供印度与越南商标注册、商标异议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法律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法律服务;·为乌鲁木齐某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建议;·为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建议;·为某金融科技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提供审查代持协议与服务合同、律师函催收欠款等法律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税务师资格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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