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长沙S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2022年申请的出口退税款进行检查,发现S公司备案的6份海运提单是虚假的,存在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最终税务局要求追回退税款168万元,并处以一倍的罚款。
二、税务局的调查思路
1. 税务局与船公司确认海运提单的信息
首先,税务检查人员根据S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与船公司联系;其次,经船公司确认,该份海运提单NGZF21640400 (所列货柜号TIIU4044737)的托运人、货物描述一栏实际内容,与S公司提供的海关报关信息不一致,实际托运人(shipper)为宁波R公司。而宁波R公司是一家负责订舱的货代公司。
2. 税务局与货代了解实际订舱人的情况
税务检查人员与货代宁波R公司了解后,找到了实际订舱人吴女士。吴女士告知,该海运提单是接受国外客户Anna的委托,负责收货并委托宁波R公司订舱、拖箱、委托报关业务。应税务局的要求,吴女士对此海运提单出具了“业务说明”。
3. 税务局与订舱人了解货物的买卖情况
税务检查人员与实际订舱人吴女士了解后,找到了供货商吴先生。吴先生告知,该海运提单列明的货物是应国外客户Anna的要求供货的,在义乌自行生产了该批货物,并在2022年5月28日将货物直接交给吴女士。税务检查人员通过调查后,最终确认该批货物与长沙S公司及申报的供货单位邵东某箱包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
税务检查人员通过该方式最终调查了6份海运提单,发现S公司备案的6份海运提单均是虚假的,存在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68万元,并对S公司处骗取退税款一倍的处罚,即168万元。
三、律师点评
1、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其中“假报出口”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二)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三)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六)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本案中,长沙S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是虚假的,实际并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提交的报关单、买卖合同等都是伪造的,符合假报出口的含义,因此税务局认为应对S公司追回已退的税款168万元,并处以一倍的罚款。
2、备案单证对出口退税办理至关重要
除了海运提单外,办理出口退税需要备案的单证还有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证等,详见《办理出口退税时,需要妥善保存的备案单证有哪些?》。
根据《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单证,被税务局追缴税款527万元》一文可知,若未按规定备案单证,出口企业只能适用免税政策,不能退税;若提供虚假的备案单证,出口企业不仅无法享受出口退(免)税的优惠,还要视同内销处理,增加出口企业的实际税负。
对出口企业而言,备案的单证对最终是否成功拿到退税款至关重要。随着大数据的应用,税务局获取各个部门(包括海关、银行等)信息越来越便捷,更容易辨别出口企业提供的备案单证是否存在虚假。因此,出口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备案单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